根據《專利法》及《專利審查指南》(2010 版)的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需要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200 元著錄項目變更費以及相應的證明文件。下面依據不同情形,對證明文件進行說明。
1. 發明人姓名的變更
發明人姓名變更一般包括以下3種情況:(1)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發明人因姓名變化做變更的,需要提交當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姓名變更的證明文件,一般指身份證或戶口頁復印件。(2)因為填寫錯誤(最常見情形是寫錯別字)做變更的,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本人簽字的請求更正的聲明。(3)若涉及外國發明人更改中文譯名的,一般需要提交本人簽字的變更聲明。
2. 發明人資格糾紛引起的變更
這種變更一般須經法院調解或判決,因此證明文件一般是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以上2種變更情形所需證明文件較為清晰明確,變更一般比較容易,可以成功。目前審查實踐中遇到的比較復雜的情形是因錯填或漏填引起發明人變化需做的變更,下面對這種情形進行詳細說明。
3. 因錯填或漏填引起發明人變化需做的變更
《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因錯填、漏填進行變更需要提交全體申請人及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章的變更聲明。由于該規定較為簡單,在實務中了解并利用該規定多次變更發明人的現象越來越多,相當一部分變更目的并非是糾正錯填漏填的發明人,而是為了專利運營或個人加分評定職稱等,這種現象導致變更后的發明人是沒有參與發明創造,或雖然參與了但沒有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漠視了真實發明人的署名權利,違背了《專利法》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的初衷,浪費了寶貴的審查資源,同時對社會風氣造成不好的影響。因此對于因發明人離職、專利權轉移或發明人協商一致要求做發明人變更的,審查員均會下發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因為只提供一份自擬的變更聲明已無法證明請求變更的發明人一定是真實發明人,導致 2018年5月份以來大量的發明人變更均收到了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目前在審查實踐中,審查員普遍要求當事人除了提交發明人變更聲明外,還需提交足以證明變更后發明人對該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證據,并附上變更前和變更后全體發明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對于發明人變更聲明,審查員要求更為細化,即要求在聲明中注明變更原因,并承諾變更請求中所主張的發明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全體人員,承諾所提交的文件真實合法等,最后由變更前全體申請人及變更前后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蓋章。對于足以證明變更后發明人對該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證據,很多當事人都表示困惑,不明白所謂的證據指的是什么,往往糾結不已。事實上,這個證據并沒有模板或格式要求,往往指的是當事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件,只要能說明擬變更的發明人參與并做出了一定的創造性貢獻,就可以用作變更的證據。結合咨詢工作遇到的情況,不同形式的文件,證據有效力度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與專利技術相關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課題項目立項書、發表的期刊論文等證據有效力度較強,審查員一般容易認定錯填或漏填情況屬實,從而審批變更合格。此外,當事人之間關于專利撰寫或申報來往的郵件,底稿或一些電子記錄等一般也可以作為認定發明人的證據。
以上為 3 種發明人變更情形。在實際工作中,還常常出現提交文件不規范或不符合要求導致發明人變更不成功的情況,一般都是因為對發明人概念認識不清,對發明人的署名權理解不充分不到位等引起的。以下是具體說明。
1. 變更后發明人不是自然人
發明創造一定是人作出并完成的,無論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都只可能由作為自然人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不可能是單位或集體作出。目前有部分單位申請專利,仍想把發明人變更成單位或課題組等,違背了發明人付出創造性智力勞動的事實,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因此不會變更合格。
2. 發明人簽章前后不一致
對于發明人變更聲明中發明人的簽字,審查員一般會與前序文件(如請求書、專利代理委托書、意見陳述書)中該發明人(往往也是申請人)的簽字核對,若字跡明顯不相似,審查員可以簽章真實性存疑為由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3. 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變更往往伴隨著專利權人變更
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2款的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因此在無約定情形下,非職務發明的專利變更發明人,則應同時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進行相應變更,使得變更后的發明人與變更后的專利權人一致,因此針對非職務發明,單獨變更發明人一般不會審批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