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廈門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工信企業〔2019〕160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廈門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廈門經濟特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2019〕11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微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出臺新劃分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從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及優化,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應重點扶持小型微型企業。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管理。
(一)市工信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擬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制訂、發布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評審、論證;下達扶持資金文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預算編制要求,負責審核并安排專項資金預算;對市工信局關于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抽查,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再評價;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對象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中小企業發展,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促進小微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之路。
(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引導和聚集社會資源,加強和改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品牌建設、融資服務、政務服務、信用建設、管理咨詢、公共服務網絡平臺、信息服務、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
(三)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對象為在我市依法注冊設立的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服務機構等。對已入選為本市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優先給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標準:
(一)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類項目
綜合考慮項目投資額、企業經營情況、與大企業協作情況、吸納就業情況等因素,采用貼息、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1. 貼息項目。對經認定的廈門市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給予銀行貸款貼息,獲得中小企業信用評級A級企業,貸款貼息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的30%;增加一級信用級別,貼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過50%,每個企業每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50萬元。
2. 獎勵項目。對具有較高專業化生產、服務和協作配套能力,通過精細化生產、管理、服務在細分市場中占據優勢,采用獨特工藝、技術、配方或原料研制生產具有地方或企業特色產品,通過技術、管理和商業模式創新形成較強競爭優勢的“專精特新”小微企業給予獎勵,綜合考慮企業的規模、核心技術和成長潛力等情況,每個企業最高獎勵額不超過50萬元。選拔“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對獲得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1. 融資服務項目
(1)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服務項目。每年安排一定的風險補償資金,建立銀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對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為小微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分擔。具體按照《廈門市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2)開展“小微企業優秀服務金融機構”推薦活動,對優秀服務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3)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私募債券或者通過集合信托等方式進行融資的,根據融資成本情況給予不超過融資額3%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 培訓服務項目。包括創業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短期培訓服務的資助標準每人次(天)500元,用于對培訓機構承辦的公益培訓的授課費、教材費、場租費的資助。長期深度培訓費用按照政府、企業、學員共同分擔的原則,由專項資金給予不高于40%的補助。
3. 管理咨詢服務項目。對中小企業獲得管理咨詢專業化服務的項目給予補助,按企業為獲得該項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總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萬元。
4. 信用服務項目。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數據庫以及促進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對參與成長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信用評級費用給予全額資助,且單項服務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5. 服務補貼券項目。以服務補貼券方式對小微企業購買經認定的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給予資金補助,具體按照《廈門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執行。
6. 公共服務平臺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項目
(1)對經逐級認定的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同時獲得兩個以上部門認定的示范平臺、示范基地不重復獎勵,按較高檔次標準給予獎勵。
(2)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進行年度評價(評價辦法另行制定),對獲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3)為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的運營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的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三)政務服務項目。對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項目、評審、宣傳、信用評價、審計、中小企業運行監測等相關工作以及受委托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根據簽訂協議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給予資助。
第四章 申請、審核及撥款程序
第十條 市工信局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向社會發布,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及申報條件和程序,組織企業(單位)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單位)根據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資料向工信局申報。
第十二條 市工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并提出評審意見。市工信局參照專家組評審意見,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確定扶持項目及金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市工信局下達資金安排文件,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將資金撥付給項目申報單位;對于存在異議的項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扶持。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項核算,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工信局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不得申請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應按要求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被資助單位以后申報專項資金扶持審查的重要依據。市財政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調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工信局應妥善保管申報項目的原始檔案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條 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社會專業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專項資金按規定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以虛報、冒領、造假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列入失信名單,由市工信局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廈門網站。市工信局全額收回已撥付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市國庫,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財政資金扶持申請。違規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工信部門、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項財政扶持資金,同一個項目已獲取中央、省、市級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扶持的,一般不再重復安排,上級專項資金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廈門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廈財企〔2014〕40號)同時廢止。執行期間,市政府相關扶持政策如有調整,本辦法從其調整。
抄送:市司法局。
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發
來源: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