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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廈門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落實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優化、強市建設示范市、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和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要求,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廈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廈門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來源: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落實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優化、強市建設示范市、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和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要求,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顚S谩m椆芾?,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廈門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升本市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不得扶持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示實施知識產權失信行為管理措施的主體。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第五條 對以廈門地址申請、授權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的專利按以下范圍和標準給予資助:
(一)獲得歐洲專利局、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授權的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件資助最高4000元。
(二)獲得其他國家專利審批機構經實質審查后授權的外國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件資助最高1000元。
上述資助嚴格落實上級有關各級各類財政資金資助總額不超過所繳納官費(不含年費、代理費)50%要求,資助經費申領時根據官費繳納憑證等進行核準。上級對專利資助范圍和標準等再有調整的,按新政策執行。
第六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廈門市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廈門市專利獎評獎辦法》給予獎勵。
第七條 鼓勵在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有關重點發展產業以市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目錄為準。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實施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或專利池項目,培育成效顯著的(每個專利組合或專利池至少包含50件發明專利和10件通過PCT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根據有關規定制度給予單個項目100萬元獎勵。每年獎勵總金額最高1000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第八條 對在以下侵權糾紛案件中維權成功的當事人,在相應司法判決書、行政裁決書等法律文書最終生效之后一年內,按核定后的公證費、證據保全費、無效宣告受理費、訴訟費、翻譯費、律師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總支出額給予維權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專利、地理標志侵權糾紛案件在境內維權成功的,對每個案件的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的維權資助,最高資助10萬元,其中律師費最高3萬元;同一當事人每年資助總金額最高50萬元。
(二)專利、地理標志侵權糾紛案件在境外維權成功的,對每個案件的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的維權資助,最高資助20萬元,其中律師費最高6萬元;同一當事人每年資助總金額最高100萬元。
上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如果涉案專利或者地理標志已經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賠付的不再予以資助。
第九條 鼓勵設立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商標品牌建設指導站。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商標品牌建設指導站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設立,每年對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商標品牌建設指導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評,根據考評成績分檔給予最高30萬元的經費資助;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和商標品牌建設指導站為同一機構的給予最高50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十條 對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獎補措施具體按照《廈門市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執行。
第四章 知識產權運用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第十一條 加快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企業通過轉讓方式購買發明專利技術,屬非關聯交易并在本市實施轉化的,按照實際支付技術交易額的6%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萬元。
(二)高等院校、國有事業性質科研院所通過許可、轉讓方式在本市實施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屬非關聯交易的按實際交易金額的30%給予每項最高10萬元的獎勵,每個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萬元。通過開放許可實施的,優先實施獎勵,單項獎勵最高額增加至15萬元。
以上項目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每件專利只對第一次轉讓或許可進行獎勵,多次許可、轉讓的不重復獎勵。以專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個項目計算。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對企業以專利、商標質押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融資貸款,在按期償還融資貸款后,按還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一年期 LPR)給予補貼,實際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實際利率計算,補貼比例最高60%。單筆融資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還清貸款的貼息申請。每家企業每年度享受補貼總金額最高30萬元。
第十三條 引導企業投保專利保險,對獲國家、福建省、廈門市專利獎的專利和知識產權示范、優勢、試點企業的專利,投保繳交的保費予以全額補貼。其他專利投保補貼標準為投保專利繳交保費的60%。同一單位每年獲得補貼資金最高3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承擔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項目發起任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知識產權運營機構,按實際融資金額2%予以獎勵,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每年獎勵總金額最高600萬元。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要以專利、商標等權益為基礎資產,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
第十五條 各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獎勵標準:
(一)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
(二)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三)被認定為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在同一年度中,對同一企業同時獲得上述多項認定的就高不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 對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或備案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華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簡稱TISC)、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支持創新主體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對企業、園區、高校、科研機構自主開展并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根據成效擇優選取項目進行補助,補助標準為不超過項目經費實際支出的60%,每個項目補助最高15萬元。上述項目每年補助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上述創新主體需具有較強研發實力和研發投入,企業、科研機構應擁有自主研發的5件(含)以上有效發明專利,高校、園區應擁有50件(含)以上有效發明專利。同一創新主體每年最多補助一項。
第十八條 鼓勵學校、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在本市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培訓,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重點和自主創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運用、保護水平的宣傳培訓項目,根據規模和水平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不超過10萬元,每個承擔單位每年可獲得一個項目的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8個項目。宣傳培訓項目承擔單位采取申報評審方式產生,實行合同制管理,需簽訂項目協議書和通過項目驗收。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使用計劃及預算調整方案;按項目的不同類別,明確項目申請、受理的具體條件;受理、審核專項資金申請人的申請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撥付專項資金;組織開展有關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合同簽訂及驗收工作;合理安排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檢查申請人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包括申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管理;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根據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調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等行為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財政資金扶持申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市財政。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專利均含國防專利,涉及國防專利項目的申請審批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獲得核準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在接到項目資金領取通知30日內辦理專項資金領取事宜。逾期不領取者,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四條 各區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加強本區域知識產權發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辦法由頒發部門負責解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原《廈門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廈市監規[2020]2號)同時廢止。原政策涉及項目,在2023年3月19日前完成并符合條件的,按原政策執行。
附 件 下 載:
·廈門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