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工信規〔2024〕3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現將《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閩工信規〔2022〕12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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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高質量發展,推進新型工業化,根據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促進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4—2026年)》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其中,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是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前提;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是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前提;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由工信部認定。
第三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擴面提質、好中選優、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工信廳負責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制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廈門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的推薦、認定、評價工作由廈門市工信局負責,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工信廳報備。其他設區市(含平潭,下同)工信局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申報優質中小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影響評定等行為。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聚焦高技術、高成長、高附加值、高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對申報企業進行篩選,擇優認定。鼓勵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軍民融合、一二三產以及融合發展等企業積極申報參評。重點支持制造業企業、制造業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業、其他行業有特色企業培育成長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加強對擬申報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已進入上市輔導備案企業和擬進行上市準備企業的指導支持。
第七條 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詳見附件)、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按工信部發布的要求執行。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工信廳結合本省實際設定并發布。
第八條 優質中小企業的評價和認定工作采取公開征集、自愿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的方式。工信部建設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為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相應材料,并保證所填內容和提交資料準確、真實、合法、有效、無涉密信息。企業既符合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又符合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條件的,可在培育平臺同時提出申請。各級工信局均有培育平臺管理賬號和相應權限。
第九條 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為常態化申報,由設區市級工信局負責組織,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自評。設區市工信局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在單位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信息報送省工信廳,由省工信廳分批公布企業名單。
第十條 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為常態化組織,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設區市工信局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核實企業社會信用信息,對通過審查的企業開展現場核驗,在培育平臺上提出審核意見并推送省工信廳,同時將符合條件企業名單書面報送省工信廳。
省工信廳組織專家評審、隨機抽查,符合認定企業名單在單位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核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布認定名單。
第十一條 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按照工信部要求執行,由省工信廳組織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設區市工信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現場核驗,提出推薦名單報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隨機抽查,向工信部推薦名單。 ?
第三章?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設區市工信局定期組織對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展復核,并將復核情況報送省工信廳。省工信廳組織實地抽查,對復核合格的企業,繼續保留稱號;對復核不合格的,取消稱號。
第十三條 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各設區市工信局應當主動指導服務企業更新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設區市工信局審核,不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后報省工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工信廳核實后報工信部確定。
第十五條 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因發生重大安全等情形,被取消公告或認定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六條 各級工信局統籌各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規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資金獎補,并按照“免申即享”原則兌現資金。鼓勵各地對省級創新型中小企業給予資金獎補。
第十七條 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充分發揮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持續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持培育力度,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十八條 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產融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管理培訓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工信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當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
本實施細則執行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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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doc
下載-(閩工信規〔2024〕3號)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