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各直屬機構,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來源: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4年8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廈門市知識產權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庫在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和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中的智力支撐作用,提高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促進廈門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來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等,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并依照本辦法入選專家庫的知識產權及相關專業人才。
專家庫專家服務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工作,分知識產權類專家、技術類專家、財經類專家三種類型,面向全國征集。
第三條 專家庫管理遵循“結構合理、科學管理、開放共享、規范使用”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受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委托,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專家庫的資格審核、數據錄入、動態更新等協助管理工作;其他使用部門負有規范使用專家庫的責任。
(一)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承擔的主要職責為:
1.制訂專家庫管理制度;
2.公開征集專家、集體討論確定人選;
3.開展專家培訓工作;
4.根據業務需要使用以及指導本系統內直屬單位規范使用專家庫;
5.負責專家庫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技術保障工作;
6.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二)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承擔的主要職責為:
1.負責專家申請入庫資格審核以及信息動態更新;
2.記錄、管理入庫專家的主要活動和工作業績檔案;
3.組織開展專家工作評價;
4.協助開展專家培訓工作;
5.其他協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專家可以參加以下活動:
(一)參與研究或擬訂地方知識產權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地方、行業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等;
(二)參與知識產權項目評審、評價、評獎、驗收以及知識產權相關課題研究等;
(三)參與重大研發、經貿、投資和技術轉移活動的知識產權論證和預警研究,為政府知識產權管理和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知識產權侵權判定、疑難知識產權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與爭端研究討論,提出有關有效解決方案的建議;
(五)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利導航等信息利用服務和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幫扶活動,為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以及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提供公共服務;
(六)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七)其他需要專家參與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六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所參與的知識產權評審、咨詢或其他活動相關資料的知曉權;
(二)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咨詢、評審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
(三)優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知識產權相關活動或培訓;
(四)對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自愿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原則,參與評審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干擾;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評審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評審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制度,準時參加承擔的評審、咨詢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方;
(四)與評審對象和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不得與被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利益;
(六)如實申報工作單位、職稱、執業資格、通訊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發生變化,入庫專家應及時告知,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三章 專家出入庫條件和流程
第八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無學術不端、不良誠信或違紀違法記錄;
(二)工作責任心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具有較高專業學術水平,熟悉國內外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專家工作;
(五)承擔相關保密義務,自覺遵守評審紀律,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第九條 入庫專家除需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專業條件:
(一)知識產權類專家(以下四個條件需至少符合一條)
1.取得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中、高級)、專利審查或預審以及商標申請審查、評審等資格,且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審查、預審、評審等工作累計3年以上;
2.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國際規則,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知識產權執法、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教學和研究、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工作累計3年以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者優先;
3.從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制定等工作累計3年以上:
4.從事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服務、分析預警、專利導航等工作累計5年以上。
(二)技術類專家
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在電學、機械、通信、醫藥生物、化學、光電技術、材料工程、農業、工業設計等技術領域開展教學、研發等工作。
(三)財經類專家(以下四個條件需至少符合一條)
1.具有會計、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
2.取得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或水平證書;
3.具有主管或分管金融信貸業務經驗,從事審計、財務、金融管理等工作累計3年以上;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或證券從業資格證,且在基金、投資機構從事相關工作累計5年以上。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或入選各地方省級以上知識產權專家庫、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庫、法院技術調查官庫的專家、技術調查官,經個人申請后優先入庫。
近三年已入選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專家庫、技術調查官庫的專家、技術調查官,符合第八條、第九條條件的直接入庫。
第十一條 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公開征集
1.征集通知。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印發通知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
2.入庫申請。專家自愿填寫《廈門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入庫推薦表》,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3.資格核實。受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委托,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核實申請專家入庫的相關資料,提出建議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
4.擬定名單。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集體討論,擬定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
5.公示名單。在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上公示擬定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實名提出異議,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專家候選人。
6.公告入庫。經公示無異議的專家予以入庫,在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二)定向邀請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向邀請專家入庫,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委托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審核申請專家入庫的相關資料,經公示、公告后入庫。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向入庫專家頒發聘書,聘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予以出庫: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在參加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三)應主動申請回避而不申請回避的;
(四)違規泄漏評審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專家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或因超齡、身體健康等個人原因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
(六)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對經確認出庫的專家,不得以廈門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受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委托,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定期組織資格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且未出現第十二條情況的專家可以續聘。
第四章 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四條 廈門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知識產權專家庫信息共享給各成員單位使用并保持動態更新。各成員單位可結合實際需要,依照本辦法使用專家庫,共同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
第十五條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及直屬單位知識產權領域相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應當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專家庫的使用分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
隨機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抽取專家條件、數量等,從專家庫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專家。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項目評審、驗收、評估論證、侵權判定等活動。
擇優選取是指由使用部門根據特定任務,從專家庫中按照一定的專家條件、數量選定專家。適用于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咨詢、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使用專家庫,應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填寫《知識產權專家庫使用申請表》,向專家庫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
第十七條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的,應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專家庫使用部門就工作任務要求提出專家條件、數量需求、選用方式等。
(二)設定條件:根據任務實際和所提需求,設定抽取專家條件和數量。
(三)抽取專家:使用系統抽取,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活動開展時間與抽取專家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超過48小時。
(四)確定專家:使用部門與被抽取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本次活動。若因部分專家無法參加活動導致專家數量未達到相關任務要求的,可重新設定條件后由系統自動隨機抽取符合條件要求的專家進行增補,直到符合工作需要。
(五)保密要求:抽取專家開展項目評審、驗收等與項目有關的工作時,專家抽取情況嚴格控制在評審業務必要人員范圍內,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泄漏抽取結果,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保密第一責任人,相關人員為保密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專家承擔工作項目,可采取會面或書面工作的方式。根據工作實際,可采取召開專家會或電話、電子郵件咨詢等工作形式開展。
采取書面方式開展工作的,有關專家應對工作內容及要求進行認真研究,制作書面答復意見或建議,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使用部門應當在專家參加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登陸專家庫管理系統填寫《知識產權專家工作情況評價表》,對每位專家參加本次活動工作情況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
第二十條 專家勞務費按照廈門市財政局及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保障專家庫專家的信息及檔案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專家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專家庫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因專家個人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由專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