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各相關企業:
根據《廈門火炬高新區關于支持科技企業創新提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廈高管規〔2024〕3號)文件規定,我委將于近期開展“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條款申報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對以下兩類企業給予補貼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含)以上(營業收入以財務審計報告為準,下同)的企業,且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不低于200萬元并較前一年度增長5%(含)以上;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未達1億元的企業,且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不低于100萬元并較前一年度增長10%(含)以上。
(二)補貼方式和額度
屬于“規模以上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火炬瞪羚企業”的,根據企業上一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給予最高5%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額度最高300萬元;其他企業根據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數額,給予最高3%的補貼,每年單家補貼額度最高150萬元。該項補貼根據年度申請情況實行預算限額控制,若年度財政預算不足,我委將根據年度財政預算規模等綜合考量下調單家企業的獎補比例。
二、申報對象
商事登記和稅務入庫歸屬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且按時報送相關統計數據的企業。
三、申報方式
通過線上系統進行申報,登錄“智慧火炬”平臺(http://service.xmtorch.xm.gov.cn/),選擇“政策兌現”進入“網上申報”主界面,選擇“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2024年)”進行申報,并按要求上傳申請材料(無需用印)。
線上初審通過后,下載相關材料并將所有申報材料加蓋公章/簽字后(一式一份,請勿膠裝,按打印排列順序)提交到辦事窗口。
四、申報受理
申報期限:2024年9月2日-9月30日,逾期未進行線上申報的,將視為自動放棄;
業務部門:創新創業處,0592-5380136;
受理部門:企業服務中心,0592-5380935;
智慧火炬平臺技術支持:0592-5380955;
辦事窗口(現場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廈門市湖里區火炬路56-58號火炬廣場西大門一樓3、4號服務辦事窗口,小劉0592-5380731,小楊0592-5380874。
五、申報材料
(一)企業資金申請表(系統自動生成);
(二)企業202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2022和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從稅務申報系統打印,并根據系統提示上傳相關頁面;
(四)收款收據。
材料(一)至(三)均從系統打印,材料(四)收款收據待終審通過后根據短信提示提交。
六、相關說明
(一)相關名詞的定義
1.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2023年度營收2000萬元(含)以上、資格有效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火炬瞪羚企業:獲評“火炬瞪羚企業”稱號的企業。
(二)條款說明
1.企業需合理、準確歸集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并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享受研發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對研發費用歸集和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研發活動的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技術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承擔法律責任,并接受和配合我委的監督和檢查。
2.本條款以企業申報區級扶持時確認的研發費用數額(簡稱“申報金額”)為計算依據。扶持資金撥付后,若企業向稅務主管部門申報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簡稱“實際金額”)發生變化,按以下辦法執行:
(1)實際金額高于申報金額的,以申報金額為準,我委不再另行撥付資金;
(2)實際金額低于申報金額,且兩者差額不超過實際金額20%(含)的,企業應退回已撥付研發費用補貼資金的差額部分;
(3)實際金額低于申報金額,兩者差額超過實際金額20%的,企業應全額退回已撥付研發費用補貼資金,同時取消該企業自該申報年度下一個自然年度內獲得高新區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
(4)實際金額低于申報金額,導致研發費用增速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應全額退回已撥付研發費用補貼資金;其中,兩者差額超過實際金額20%的,同時取消該企業自該申報年度下一個自然年度內獲得高新區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
3.企業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未退回相關補貼資金的,我委將啟動相關法律程序予以追繳。
七、注意事項
(一)該政策實施預算總控,兌現總金額不超過預算上限。
(二)本條款若與下列政策相關條款存在相同、類似或重復時,企業可選擇適用,但不得重復享受,另有規定的除外。
1.高新區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省、市級政策中要求高新區配套或分擔的部分);
2.企業所在行政區的相關政策(含高新區與各區共擔的政策)。
(三)本條款所指金額均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獲得補貼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四)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我委將全額追回資金,并取消其后續兩個自然年度內獲得高新區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我委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來源: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